今日竹山网消息 日前,记者在县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调整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经执行,8月份正式落实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调整,今年年底落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据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有的伤残津贴的基础上每人分别按257元、242元、228元、214元的标准增加,以后按增加后的伤残津贴标准每月发放。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参照伤残五级增加200元、六级增加171元的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但实际金额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此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生活护理费在原有的基础上增长标准分别为143元、114元、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增加85元,以后每月按增加后的标准发放,有调整再做具体的安排。(卢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