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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6-27 11:33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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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道兴(住竹山县擂鼓镇擂鼓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竹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省竹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9.6‰支付自2009年1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按月利率4.8‰支付逾期期间的罚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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