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进入了无网不欢的时代,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在行使自由交流的同时,我们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要做到文明、理性、依法上网。为净化网络环境,弘扬社会正能量,今日竹山网与县委宣传部联合推出《文明上网 共建和谐》系列访谈,相关部门就加强互联网的管理,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谈认识谈措施。
问:说到网络造谣和网络诽谤,请周庭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它的危害。
答:网络造谣是指捏造不具有特定指向对象的可能牵涉到公众利益的虚假事实进行传播,其本身具有传播快、受众广、可控性较弱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辟谣的话,民众可能会因为网络谣言出现恐慌,并在恐慌情况下做出错误的举动,比如前两年出现的“抢盐案”,网络造谣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网络诽谤则是指捏造虚假的事实去贬低他人人格、名誉、荣誉的行为,其直接对被诽谤的单位和个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造成侵害,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问: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造谣行为和网络诽谤行为的相关规定吗?
答:目前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文明理性上网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分别从刑事方面和民事方面对网络造谣和网络诽谤行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承担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作出了直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