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起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各种矛盾凸显期,涉及到移民、土地征用、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矛盾还较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少数群众在维权过程中采取缠访、集体访(联名信)、越级访、闹访等非理性方式。
一、问题成因
(一)群众异常心态所致。
心态之一:“多闹多得”。不少群众心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认为只有通过越级访、集体访、甚至缠访、闹访,才能给当地政府或部门施加压力,有的上访者甚至威胁政府“不解决问题就到北京撒传单”。有的上访者往往以“奇货自居”,漫天要价,如史某在要求解决与企业劳动保障问题的同时,还要求政府“批个采石场,否则就赴京上访”。加之个别单位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处理方法上略欠妥当,只要上访人员一吵一闹,就给其一点小“甜头”,久而久之,助长了这种“多闹多得”的不良习气,上访者则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心态之二:“法不责众”。许多上访群众普遍认为,声势越大,越能引起重视,人数越多越能构成压力,即便是出了什么事,也有大家一起扛着。别人能做,“我”也能做。受这种“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有些上访者采取威胁、利诱等方式,串联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一拥而至,向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心态之三:“领导情结”。“有问题找领导,领导越大越好,越往上级越有效”的思想在上访者心中普遍存在。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群众认为只有上面的领导发了话,问题解决才有希望。在上访人员中,绝大多数都要求领导亲自接待,且经常要求党政一把手接待,领导接待了,他们才感到吃了“定心丸”。
(二)基层组织被动应付所致。
一是迫于压力“花钱买稳定”。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都把信访稳定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上级对基层的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基层组织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从而产生了“求稳”心态。在处理信访难题时,难以完全按政策处理,而是以照顾情绪解决问题的角度,对上访者采取迁就和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今天补点生活费,明天又照顾解决一点其它问题,反复开口子,导致不少无理上访者抓住基层组织的这种心态,变本加厉上访,引发一些新问题。
二是权与法的碰撞经常使基层陷入“两难”境地。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导致基层组织在处理群众非理性维权事件时左右为难,只得妥协退让。如《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的具体处罚措施却没有明文规定,基层组织对此只有忍让劝说,导致部分群众更加“坚定”了“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已经信访终结和审判终结但仍滞留在信访渠道的问题,缺乏妥善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认识上存在“误区”。有的属地和部门不能正确认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特别是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问题发生地与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不一致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突出信访问题,相互推诿,处置不力,责任不到位,甚至出现稳控的真空地带,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三)法律公信权威不够所致。
第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几千年来,官大于法的意识根深蒂固,老百姓法制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依然习惯于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不懂得或者不愿意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问题,或者是了解走法律途径对解决自己问题不利时,就寻求上访途径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第二,“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执法机关和信访责任单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缺乏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和调解工作,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了”。
第三,对非正常访行为处置不力。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及处罚措施没有具体界定,少数执法机关对部分非正常访违法行为的处理没有起到震摄效果,进一步助长了当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上访人的法律咨询过程中,没有了解真实情况,对非正常上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对策
勿庸置疑,少数群众非理性上访会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搅乱人们的思想,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对策,从根本上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一)以民为本,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从源头上减少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是解决群众非理性上访问题的治本之策。一是在思想上贴近群众。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在思想上端正对群众的态度,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谋富民之策,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群众交心谈心,消除隔阂,增进理解,融洽干群关系。要主动关心困难弱势群体,扎实抓好优抚安置、助残济困、五保供养等工作,强化社会保障,及时消除各种不稳定隐患。二是在决策上尊重群众。要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建立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决策中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分清轻重缓急,做到量力而行。三是在权利上保护群众。切实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等制度,让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以情为先,主动解决民生问题。
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有了感情,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感情,什么事情也做不好。来访的群众,大多属于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反映的诉求大多涉及利益矛盾和民生问题,处理好这些问题,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干部责无旁贷。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心关心群众疾苦,坚决纠正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快推进涉及民生问题的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进医疗文化卫生公共服务等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端正对待群众的态度,设身处地为信访群众着想,把能够用政策解决的按政策落实好,不能够用政策落实的用感情解决好,坚决克制抵触、厌烦、排斥情绪,切实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解决群众困难、密切党群关系的过程。
(三)依法行政,强力推进“法治”进程。
一是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文明执法,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二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队伍“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使广大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三是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对于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在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坚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所有搞进京非正常上访而又未息诉息访的人员,要组织专班对他们进行集中学习,加强法制教育、思想疏导以及按照“谁引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明确稳控责任,加大稳控力度;对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要进行教育训诫,逐人建立训诫档案;对有现实违法行为的非正常上访人员,要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肃处理;对插手利用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进行捣乱破坏的境内外敌对势力,要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揭露,依法予以打击。同时,要严密防范、坚决果断处置个别极端行为,依法适度从严管控特殊对象,对上访人中的精神病患者,确诊后全部送医院治疗;对年龄较大、无依无靠的上访人员,送敬老院安全看护、安全护理,全面提高社会管控能力。
(四)建章立制,逐步规范信访工作。
一是推行司法援助制度。聘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探索建立起信访接待、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对群众以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要求,给予政策、法律、资金、人力等全方位的支持。二是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对于无理重复访、缠访案件,要通过召开专家听证会的形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及当事人到场听证,作出经得起法律、历史检验的结论,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备案于县、市、省、国家信访局,对此类信访件,上级部门只作解释,不作交办,避免耗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三是建立信访答复公示制。在乡镇、村(居委会)分别设立群众意见答复公示栏,及时把群众反应问题的答复意见在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增强信访问题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信访处理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五)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素质。
一是加强文化教育。以乡镇、村组为单位,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科学文化、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提高群众对政策法规、自身基本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认识,使他们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升素质。二是加强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农家”、“法律进校园”活动,深入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三是加强荣辱观教育。结合实际,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群众把“八荣八耻”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以此规范言行,明白是非,分清善恶,辨明美丑。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