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研究
“两高”解释让互联网迎来法治时代
发布时间: 2013-09-1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部门统一出击,集中对网络造谣、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随着以秦志晖、杨秀宇、周禄宝、傅学胜、仲伟、窦玉刚等为代表的一批网络造谣传谣者和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的先后落网,国内的网络又恢复了原有的生机。但与此同时,也不断有人表示担心和质疑,就是此次网络整治是否有扩大化的嫌疑?会不会影响网络的活力?

  恰在这个关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9月10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厘清了在互联网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为公安部门的“精准打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可以说,“两高”及时发布了司法解释,使得互联网迎来了法治时代。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秦火火”之流“谣翻中国”,还是周禄宝等人借维权之名大肆敛财;无论是傅学胜为了泄私愤斗胆造谣,还是仲伟自建网站进行敲诈勒索,这些年来,随着网络社会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事件也随之增加,网络谣言、网络敲诈、网络侵权,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各种网络非法经营活动花样百出。客观上来看,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广泛性,网络造谣、传谣、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量化的制度规定,使得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流于运动式,一阵风过后一切又如往常。“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规定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等具体指标,可以说为互联网立了明确的规矩,为持续有效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可能。

  实际上,“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统一的原则。过去有些人习惯地把网络看作是绝对自由的“虚拟世界”,认为在这个“世界”里的言论和行为可以不受约束。殊不知,互联网虽然是一种“虚拟世界”,但是与现实社会也息息相关,并不是什么法外之地,与现实社会适用的法律也必然是统一的。“两高”的司法解释法律明确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基本理念。相信这一明确的解释,为规范互联网发展必将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秦火火”之流纵有翻江倒海的能力,再想“谣翻中国”恐怕也是绝不可能的事情了。 (来源:搜狐)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