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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事故物损中不同情况下的价值鉴定
发布时间: 2010-11-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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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县物价局价格论证中心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中物损赔偿调解案件多起,为物损赔偿出具价格鉴证报告50多起,为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解决了因“价格不明,价格争议”的难题,同时出具了客观、公正、科学的物损鉴证报告。也为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提供了合法的理论依据,在交通事故物损鉴证业务中,体现的很复杂,除主线条表现为肇事车辆维修定损业务外,还有第三责任保险应承担的物损赔偿,如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电信设施损坏赔偿,城建公共设施损坏赔偿,供电设施损坏赔偿,民宅、农作物、经济作物赔偿等,这些业务的鉴证,必须按每个个案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分析判定,应依据不同物损内容,所引发不同法律的关系作出相应不同的法律处理程序的鉴定报告。
  一、对非经营性物损鉴定,如公路设施、城建公共设施、单位或民房财物赔偿的价值鉴定报告,适用于成本法,按财物损失的程度内容,依照修复还原的价值鉴定就可以圆满解决问题。这种方法适合交通法规调解处理案件。
  二、对经营性修复时间短的物损鉴定,如电信通讯设施、供电设施、水、供水设施,如果该类设施受损,若修复时间短,未给经营部门带来很大的经营损失,在接受委托后,可组织当事双方先进行调查达成共识,如设施按修复全新价进行鉴定,肇事方可免提设施折旧要求,设施损失方免提经营损失要求,若双方达成协议这类物损也可以使用修复还原方法进行鉴定,这种方法同样适合交通法规调解处理案件。
  三、对经营性修复时间较长的物损鉴定,如水厂供水设施,供电责任专线设施、电信广电通信设施,若该类设施受损,修复时间长给这些经营部门除带来直接损失外,还给这些经营部门带来经营损失和连带经营责任损失,如供电部门为用电企业架设责任专线的供电设施,设施遭损后用电企业由于停电带来经营损失或产品生产直接损失,企业依供电合同责任为由,按民事诉讼提起经济索赔价值鉴定等,对于该类物损设施鉴定业务关键把握二条,首先对损坏设施鉴定,要正确适用工程定额,应按直接损失内容进行鉴定,不能生搬硬套定额进行鉴定,应选用定额中涉及修复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进行鉴定,对间接费用如新技术培训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工程干扰费、流动施工津贴等在物损设施修复价值鉴定中可不纳入鉴定内容。次后对经营损失鉴定更要慎重,必须科学鉴证该部门设施遭受损坏修复期间能够实现的客观毛利润,并对该期间形成的客观成本进行列项抵减,最后所产生的净利润鉴定为该部门经营性损失,此类鉴定业务主要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刘长青   吴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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