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洪山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社会理想,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构建和谐社会勾画了宏伟蓝图。会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紧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六大制度。公共财政建设既直接参与,又提供物质保障,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强大而稳固的财政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
公共财政实质是市场经济财政,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公共财政收支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依法理财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运作规范、程序正当为要求,以收支依法依规为准则,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打造“阳光财政”。
建设强大、稳固的财政体系,完善公共财政机制,才能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的投入和支持,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城市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在教育、医疗、社保、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困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结构和谐、社会阶层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社会结构和谐表现为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社会阶层和谐表现为富裕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的比例大致合理,收入差距适度,不同富裕程度、不同收入状况的人群和谐相处。确保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的和谐,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通过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调节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分化,利益关系不能及时有效的调整,必然诱发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对立,导致社会动荡。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及时救助弱势群体,才能维护社会公平。
当前,社会总体和谐,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社会开辟了通往高度和谐的未来社会的现实道路,但要实现理想的和谐社会,仍是一个漫长过程,需要进行很长时期的艰苦努力。从公共财政角度分析现实社会不和谐的现状及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贫富不均,贫富悬殊成为各类矛盾产生的诱因。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财力分布不均。三是县域经济发展缓慢,城乡差距明显。四是公共服务不均,均等化服务未能实现。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带来公共服务的不均等,集中体现在住房条件、医疗保障、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人居环境等方面,在广大农村读书难、看病难、行路难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财政作为重要的调控经济运行的杆杠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调节器,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以建设公共财政为导向,发挥财政统筹协调的能动作用,多层次、全方位支持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突出财政的公共性,实现整个财政形态向公共财政转变,自觉做好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工作,按照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定位,以收入、支出的多种手段,优化公共利益所需的政策环境因素,促使市场主体和消费者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而努力。以公共理财为先导,发展健全规范的民主化、法治化的公共选择机制,增进社会公平的再分配调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常委会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在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发挥公共财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支持保障作用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的健康运行。
强化预算编制审查,确保财政预算真实、完整、统一、可靠,符合实际,讲究时效,公平公开。预算反映一定时期政府依法行政,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策取向,必须依法编制,依法审查通过后执行。
认真组织财政预算的初步审查。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召开前一个月,将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初审。审查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具体实际,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是否可靠合理,支出安排能否保证公共支出和重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是否合理,预备费的比例安排和支出是否合理,为实现预算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等。必要时聘专家审查,由财经委召集专家座谈,充分吸纳他们的意见、建议,使审查更客观,预算更科学。预算审查委员会认真听取政府、财税部门、部分部门预算单位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查,为常委会提供决策参考。
为提高代表审查预算的质量,增强预算执行效果,监督支持财政部门加快改革步伐,加大财政公开力度。改变预算草案粗线条的作法,细化预算科目,让代表心中有本明白帐,便于审慎审查。不能仅看到几笔大的收支项目和几条主要工作措施,具体到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究竟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科学合理都无法准确判断。而代表关心的一些具体和细节问题,又尽量回避,无法弄清真象。预算公开透明,资料详尽,代表就不会看不懂晦涩帐,举起糊涂手,划下盲目圈。
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依法执行预算是依法理财的关键,人大常委会要支持财税部门的工作,把依法组织收入摆到工作首位,及时、足额征收,避免擅自越权减征、免征,防止截留、占用、挪用、拖欠。跟踪监督预算的执行,保证将各项支出适时、正确地拨付到用款单位。严把预算调整的审查关,依法审查批准。因执行情况有变,可能要对预算进行调整,财政部门应将调整的原因和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财政预算范围的支出,特别是重大支出,政府临时作出后须报常委会审议批准,才能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支出,不能由政府单独审批,更不能个人决定。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检查,至少半年听取一次财政工作报告,组织常委会委员分析检查各项预算的收支情况,提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办法,促使收入质量的提高。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支持公共财政在分配中维持公平、积极参与市场化改革、强化公共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最大限度地抵消各种“累积性不平等”对个人发展的消极影响,为不同群体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同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在收入方面,通过激励性政策促使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加快发展,增加财力。集中有限财力,提高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支出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引导和调控社会资源向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领域进行合理配置。
重点监督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完善保护体系,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支持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把统筹城乡发展的落脚点放在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上来。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支持审计机关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对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各部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确保收支合法、合理、有序。重点对扶贫资金、重点项目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三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监督的工作实效,提高公共财政的覆盖面。
加强法制宣传,巩固提高普法效果,增强社会法律意识,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法治精神是法治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是法律制度内化为思想观念的一种价值取向,是法制成为经济社会行为准则并被自觉遵守的思想基础。加快依法治财进程,把公共财政就是法治财政的理念灌输到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树立自觉纳税意识、财政预算监督意识、人人平等分享公共服务的权利意识。当前,高度集中、部门分割的计划经济痕迹在一些政府部门仍有孑遗,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危及了公共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调控职能被部门肢解,致使部分财政资金的收支脱离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真正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努力消除,保证公共财政制度的顺利实施。 (作者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