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让更多的读者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性等,本报特推出专版进行解读。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农业局局长龚文林就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答记者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龚文林(以下简称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也有些是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我们不但要保证老百姓吃得饱,还要保证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龚: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各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要严格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
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龚: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记: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1)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我县在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作中应该做哪些工作?
龚:一是搞好宣传。我们要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之际,加大该法的宣传力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二是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三是要以标志管理为重点,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和品牌开发工作,提升我县优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四是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消除隐患,确保我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