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农村十户联防中心户长是构建社会治安四级防控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胞工程的基础。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多途径探索解决十户联防中心户长待遇,对于充分发挥中心户长的作用,巩固壮大群防群治队伍力量,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竹山县坚持精神物质双重激励的原则,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多角度、多层次整合资源,强化十户联防中心户长待遇保障,有效激发了中心户长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促进了农村治安四级防控体系的巩固和完善。纵观全县中心户长待遇保障途径,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以奖代补。一是给优秀中心户长授予一定荣誉的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并注意扩大奖励面,对治安中心户长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奖励。2005年,县综治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十户联防工作的通知》,将中心户长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之中,对中心户长的选拔任用、职责权限、待遇落实等作出规定。要求各乡镇多渠道筹集经费,根据治安中心户长的工作实绩,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奖励。2005年全县共表彰优秀治安中心户长220名,其中十名受到县综治委表彰。二是将中心户长的待遇与工作任务挂钩,实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部分乡镇制定中心户长的工作考核制度,将中心户长的工资待遇与其工作任务挂钩,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如秦古镇规定,中心户长发现一起矛盾纠纷奖励10元,成功调处一起奖励20元,协助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奖励50元,有效地激发了中心户长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发给补贴。以奖代补使中心户长在精神上得到鼓励,在物质上得到实惠。目前,这种待遇落实方式仍然是各地落实中心户长待遇的主要形式。
(二)从村级集体经济中列支。在当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全县为数不少的村仍保留有村级集体经济。尽管山区农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但仍有部分村通过村级企业、山林承包、退耕还林等获得一定的集体收入。如深河、田家等乡镇的部分村场从村级集体经济中每年为中心户长解决一至二百元工资待遇。
(三)节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以解决户长待遇。部分乡镇从财政预算资金中挤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中心户长待遇。如大庙乡为中心户长人平解决50元的误工补贴。
(四)纳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村级治安作为村级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的途径,筹集解决中心户待遇,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全县部分乡村通过将治安中心户长待遇纳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立形成了中心户长待遇落实的长效机制。
(五)从项目建设、信用评定中间接获取一定报酬。一是在承包项目建设中获得报酬。中心户长大多是当地威信高、组织能力强的能人。目前,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大多有意识地让中心户长牵头承包护林防火、通村公路等项目建设,让其在组织群众务工中获得一定收入。二是通过信用评定等级获得相对报酬。如溢水等乡镇与农村信用社开展评定信用等级活动,优秀中心户长直接被评为一级信贷户,信用社将为其提供信用贷款额度定为普通信贷户的3倍,不仅充分肯定了中心户长的信誉和地位,而且间接地增加了中心户长发展生产的资金保障。
(六)在产业协会中取得一定报酬。农村“中心户长”大多是当地的致富经济带头人,在黄姜、烟叶、药材等村级产业协会中担任职务,从中取得一定报酬。
(七)提高“中心户长”的政治待遇。多数乡镇从提高“中心户长”的政治待遇入手,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一是在发展党员、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村民代表时,优先考虑中心户长,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群众威信,给治安中心户长一定的优惠待遇。二是注重从“中心户长”中培养选拔村干部,全县70%的村干部从中心户长中产生,成为农村干部的主要来源。三是赋予治安中心户长一定的“职权”。绝大多数治安中心户长都是在当地有威望、口碑好的能人,而且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部分乡镇对兼任中心户长的村干部赋予一定的“职权”,如在农村征兵初审、“三材”物资购置、开具相关证明等,先由治安中心户长审签。既有利于提高中心户长的威信和工作积极性,又能保证相关工作的质量。
以上只是落实“中心户长”待遇的一些常见的方法,单一运用也许其作用并不显见,关键在于整合资源,综合运用。实践证明,部分乡镇充分结合各村(居)实际,综合运用多种待遇落实方法,实行一村一策甚至一村数策,从而有效调动了中心户长的工作积极性。
新的农村政策尤其是财经保障体制下,经费筹集成为农村群防群治工作的瓶颈。对于中心户长待遇落实问题,既要防止过分依赖政府财政大包大揽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又要克服畏难情绪,走出消极作为的误区。借鉴已有的方法和途径,乡村两级要坚持精神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多种经费筹集办法,与时俱进,主动思考,积极探索、丰富和完善新形势下落实“中心户长”待遇的新方法、新路子,充分发挥“中心户长”作用,以不断提高农村治安防范工作水平,推动平安乡村创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者为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