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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难点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05-10-1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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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珍


  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0年,历经五年的发展,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现状
  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现有法律援助律师3人,工作人员1名,2005年以前和竹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12348法律服务专线合署办公,2005年春,将法律援助中心从竹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分离出来,与12348合并办公,彻底地解决了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混淆不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理顺了工作管理机制,从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办理,跟踪督办、结案后回访等方面进行规范运作,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的提高。为让群众享受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对外公布联系电话和服务热线电话,从“问一声好、让一个座、上一杯水、给一个满意答复”做起,力求做到对前来寻求援助的群众有求必应,有难必帮。
  近几年,县委、县政府十分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明确了机构、人员编制,并将其列入政府工作规划,在政府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拨付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保证了工作的正常开展。随着对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事务逐年增多,社会各界人士越来越关注法律援助工作,群众由当初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到现在有事就找法律援助。2005年前9个月,共办理各类案件25件,代书30件,接待来访群众250人。通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竹山”不可缺少的力量。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对象多、范围广与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据统计,我县现有城镇低保户309户,6290人,农村贫困户13600户,39000人,五保户5518户,6775人,残疾人38000多人,60岁以上的老人57631人,以上几个方面应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近十三万人,加之近几年我县外出到福建、河南、河北、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西等地的打工人员七万余人,所从事的大多都是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也应列为重点援助的对象。全县近20万援助对象,所涉及的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扶养费、抚养费、救济金,请求给予最低社会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以及部分应当援助的刑事案件等,而我县现有法律援助执业律师3人,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律师4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8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社会中介组织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余下的法律援助事务都由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来完成,服务对象之多,服务范围之广,与法律援助律师的严重不足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二)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与现实法律援助工作出现的困惑
  “一例一办法”明确规定援助对象和范围,而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三类情况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难以应付,一是不属法律援助的对象到各级各部门上访要求法律援助,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只好为其办理援助,占用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如:今年4月,我县的一名上访者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家境殷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索赔五万元,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多次到政府上访、闹事,按照领导安排法律援助中心接纳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先后为他换了两个律师。诸如此类的伤害赔偿、房产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不属于援助范围的要求援助的逐年增多;二是把法律援助当成什么事都管的“万金油”。许多不属法律援助调整的人和事都到法律援助中心来寻求援助,当无法满足群众的要求时,就会对法律援助产生质疑和误解;三是跨区域的法律援助难处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向赔偿或给付义务机关或审理案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但由于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发生伤残事故特别多,99%以上都没有在事发地申请法律援助,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这部分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应作法律援助的重点,若到外地为本县外出务工人员实施援助,经费难以保障,外出取证、鉴定工作十分困难,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权益耗时长,当事人折腾不起,外出实施援助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难点。
  (三)法律援助整体联动渠道不畅通,没有形成“一盘棋”式的服务。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共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支持,各部门整体联动。在目前,实施法律援助时,具有相应义务的单位,各自为阵,没有整体联动,如在办理援助案件时,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诉讼费的减、免、缓收都没有列入法律援助的规定,使法律法援部门在因某一个环节不能落实时就无法实施援助。尤其是县与县之间,省与省之间的联动,相互配合,协调不力,对外出人员实施援助,困难重重,如我县麻家渡镇的陈鹏2003年在河南渑池县打工受伤,本人说已经致残,要求法律援助,而启动法律援助的必备证据之一,伤残鉴定书要到河南渑池进行,致使本县援助无法进行,申请人误以为我们不援助他。
  三、应采取的对策
  (一)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加强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一例一办法”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以此为依据,加强和规范管理,一要充实人员,延伸机构,将有一定专业知识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抽调到法律援助中心,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群众就近申请援助提供方便;二要充分调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认真履行援助义务;三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对应援助的事务及时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坚决不予办理;四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教育与管理,适时开展业务培训,进行思想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全面提高素质,树立爱岗敬业、奉献法律援助事业的服务理念;要加强办案过程中的跟踪督办,办理完毕后的回访工作,检查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要结合开展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认真抓好检查兑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违纪违法、服务不到位的要加大惩处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
  一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对“一例一办法”的宣传,消除群众对法律援助认识的误区;二是通过发放联系卡,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加强与困难弱势群众的联系;三要呼吁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上下“一盘棋”,全社会整体联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建议县域内由政府牵头,成立协调小组,由公、检、法、司、财政、妇联、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相关的工作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对跨县、跨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省、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制定投诉、督办措施,特别是对当前农民工索要工资、伤残赔偿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援助,对不履行职责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加重处罚。
  (四)要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难题
  各级政府应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支付力度,同时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为法律援助捐赠,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经费加强管理,专项用于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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