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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 2005-07-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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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王友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加快发展来增强社会物质基础,通过改革创新来丰富先进文化,也需要通过民主法制建设来提供可靠有力的制度保障,更需要健全的监督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来规范权力运行。而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具权威、至高无上的监督职权,就应义不容辞地承担在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中的重要作用。为此,笔者就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浅表一孔之见。
  一、善于决定“事”,服务发展增和谐
  正确有效行使决定权,关键在于决定事项的准确定位和决定内容的把握尺度,使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决定内容空洞,造成决定事项与执行落实脱节,从而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丰富物质财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构建起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具体工作中,做到“三个准确把握”,切实履行决定权,服务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
  1、准确把握决定权行使方向。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既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各项职权时坚持的根本原则,也是在行使决定权时应坚持的基本方向。适时把同级党委的意图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时把有关本行政区域同级党委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过人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事项与党委决策事项保持一致,有机结合,保障决策、决定事项执行的合力、落实的强度。
  2、准确把握决定权行使定位。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发展。就竹山来看,贫困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发展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发展才能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生活更加和谐。以服务发展为己任,以促进发展为职责,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思想,这不仅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国家各级机关的现实要求,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准确把握的一个基本定位。唯有把决定权行使溶于服务和促进发展之中,才能保证决定权准确而又不与实际相脱离的行使。
  3、准确把握决定权行使尺度。地方组织法虽规定了重大事项范围,但缺乏量的规定,地方人大总希望进一步具体化、精确化。然而就立法本意而言,重大事项将随着时空条件变化而不断变化,这种“量”是无法根本精准的。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在确定重大事项成立条件时,充分认识其相对性,坚持从实际出发,视具体情况而定,把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三个要素作为衡量重大事项成立条件。首先,总揽全局性。要突出“重大”,不要大小事不分盲目决定,这样既无精力,也不可能决定得好事。就是要把事关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前进、保障事业进步的大事纳入决定事项,要前瞻性的总揽国民经济运行质量、财政保障发展、社会事业协调服务保障的全局性事项,善决社会发展之议,保证既定经济计划目标顺利实施,保障社会事业协调和谐发展。其次,紧扣根本性。围绕本地区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既要为同级党委谋求社会发展路子出谋献策,也要为本级政府攻克社会发展难点善作决议。就竹山县来说,就是要围绕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和体制性、经济发展环境、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增强农业综合效益等难点问题,督促政府提出相应措施和办法,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其三,把握关键性。行使好决定权的关键在于把握重大事项的能力和行使决定权的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精通政策理论,熟知经济科学知识,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唯有如此,作出的决议、决定才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保证落实的畅达。同时,要结合县情制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办法,找准服务决定权行使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二、勇于监督“权”,保障改革促和谐
  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社会经济关系,切实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突出“两个监督重点”,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实现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法制环境。
  其一,突出司法监督,重点保证公正司法,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司法的唯一授权,有效监督司法权力运作,保证公正司法。主要应建立和完善好对司法权力运作的监督措施,落实好方便诉讼、造福于民的司法为民,确保公正、体现效率的审判,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诉讼调解,兑现权益、彰显法治的执行工作等机制,监督司法机关在保障改革和促进和谐社会中保驾护航的司法能力。重点应把司法职业道德纳入人大监督层面,目前不会审案或不会办案这一法律、业务基本素质,并不是司法队伍中主要问题,而司法职业道德不高应该是导致少数司法不公的主要“症结”。这就要求人大要把监督事与监督人有机结合起来。在任前,要把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职业道德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把好入口。在任后要跟踪监督,通过调阅其承办个案案卷,调查诉讼双方当事人反映,把那些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良心不端正的司法人员,大胆运用撤销审判、检察人员职务的刚性监督手段,促进司法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保证公正司法。
  其二,突出行政监督,重点保证依法行政,为改革提供高效管理保障。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政府整合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集中优势资源全心谋求发展。针对县域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变化而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过去曾有人管的事情,现在没人管了;过去管理很严,如今变涣散了;还有一时没人管,产生管理断层和盲区的。人大要切实监督和敦促政府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同时,一个秩序良好、和谐协调的社会,不仅需要一个民主、法治的行政权威,也需要一个广泛的社会自治和合作网络。要监督和支持政府大力发展各种行业、社区、中介组织,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分解到这些社会组织中去,实行社会管理的合理分层,形成行政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管理格局。在农村要监督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基层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管理农村事务。依法合理分配行政权力,把政府主要精力转移到抓改革、谋发展的大事上来。
  三、唯贤任用“人”,维护稳定保和谐
  用好一个人,能干成一番事业;用人失误,将会贻误事业发展。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落实党管干部的最后一关,至关重要。为此,具体工作中,要找准“三个点”,任用好“人”,创优发展环境,维护稳定保护和谐。
  1、找准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的共同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更好地实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的需要。人大依法任免与党管干部虽然方式不同,但目标、任用条件和标准都是一致的。其实质是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部分地委托给人民可以信赖的“公仆”代为行使。人大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干部结合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既实现党的主张,又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反映,严格依法办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坚持和尊从党的领导。
  2、找准组织考核与人大考察的结合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做到知情善任,解决跟着“感觉走”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达到用好干部、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一根本目的,一方面人大要主动参与组织部门对拟任干部的考察工作,另一方面党组织要开明的看待这一问题,积极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拟任干部的考核,并使其逐步形成一项制度。这样做既有利于节约考核、考察成本,又有利于人大真正做到知人善任,更有利于把党的意图与人大依法任免高度统一起来。
  3、找准任前把关与任后监督的对接点。常委会要在坚持已有的任前考法、供职演说、集体颁发任命书等任前把关形式,来增强任命对象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但权力授予后,人大要加强对其跟踪监督,制止权力的滥用。要通过年度提交述职报告、定期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的有效监督方式,来加强对任后干部的跟踪监督,整合人力资源,全心投身和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只有人人为了发展、个个谋求发展,共同促进发展,才是有效解决稳定的根本途径,构筑起和谐社会的大环境。
  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有效的把“三权”行使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之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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