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范围: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含县镇、农垦、林场)中小学校都必须实施新机制改革。
2、改革资金:
(1)中央与地方(指省、市、县三级,下同)分担比例:恩施州8县市,中央:地方=8:2;其他县市区:中央:地方=6:4。
(2)中央、省承担的改革资金按《2004年湖北省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县镇、农村在校学生数进行测算与下达。
(3)农垦、林场所属中小学的改革资金,按现行体制解决。
(4)关于2004年武汉市、宜昌市带农村的市辖区,省政府决定,这些学校实施改革的资金,属中央承担的部分,暂由两市政府向省财政借款解决,属地方承担的部分,除免杂费资金全部由省承担外,其他改革资金由省、市、区按2:5:3的比例分担。
(5)省在确定资金分担比例时,将黄州区、咸安区、孝南区、襄阳区、荆州区、夷陵区、曾都区、东宝区等8个区按农村县对待。
(6)改革资金应从各级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并单列、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严禁用改革资金还债和发放教师工资、津补贴。
(7)城市(含县级市)所属中小学实施改革的时间与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