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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 2007-02-0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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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省政府在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一费制”标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恩施州所属各县(市)为8:2,其他县(市)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由我县负担的免学杂费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2、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由中央全额负担。
  3、对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县(市、区)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恩施州所属各县(市)为8:2,其他县(市)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
  1、29个贫困县(市)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2、其他县(市)(含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县改区、3个教育职能尚未剥离的省下划农场,下同)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按省与县(市)5:5的比例分担。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共同承担。由我省负担的校舍维修经费,各县(市、区)应首先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将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6%)与中央财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相配套,不足的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
  1、29个贫困县(市)不足的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2、其他县(市)不足的部分由省与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省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项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要探索和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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