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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教育出台新措施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
发布时间: 2005-07-0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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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16日召开的“公安部教育部进一步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公安部、教育部公布了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新措施,以确保校园及周边和谐、安全、稳定。
  为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部特别制定了八条措施: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每月选派民警至少2次到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在学校、幼儿园设置人行横道等警示标志;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设置放学时段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对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监督,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提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李光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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