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与疫情人员接触史,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三.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
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
七.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或在公共场所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九.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和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政法机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竹山县人民法院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竹山县公安局
竹山县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