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社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发〔2019〕27号)精神,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是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也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原则?
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总量控制、统筹开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择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且通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的人员;
(五)残疾人;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七)失地农民;
(八)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
(九)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力;
(十)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十一)退役军人。
四、我县公益性岗位如何办理?
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审核拟使用人数。
(二)发布公告及组织招聘。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公告;会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组织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面向社会公示。(报名时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材料)
(三)考核聘用。由用人单位会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标准、期限及申报拨付?
答:(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在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和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后,按时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上述两项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及拨付,按照《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有关规定及网上申报要求执行。用工单位申报补贴时提交如下资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明细表》《公益性岗位工资明细表》(用工单位财务发放工资凭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公益性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统一机构代码复印件》(附后)。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
答:(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三)用人单位要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七、公益性岗位如何实现动态管理?
答:(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劳动就业管理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包括已注册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就业且缴纳社保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单位要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因自然减员、辞退、辞职等原因形成公益性岗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岗位空岗报告,履行减员手续。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账,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不得由他人顶岗替岗。
八、公益性岗位监管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一)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安排上岗,对存在顶岗替岗、“吃空饷”、套取补贴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违规领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资格,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益性岗位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系统),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用工单位、补贴时间及金额、政策落实等内容,落实实名制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补贴发放、人岗相符等情况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停止该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把关不严、不按程序操作的,依纪依规,追查问责,按依规依规,追查问责,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公岗开发管理相关表格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