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依法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告知书
广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为切实做好有序恢复公共交通工作,坚决遏制疫情通过非法运营交通运输工具传播,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及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告精神,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现就有关规范道路客运经营工作告知如下:
一、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私家小轿车,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严禁私自悬挂“出租器”或“出租”、“出售”、“空车”等巡游出租标识标牌的车辆上路招揽客人。
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小型普通客车或小轿车,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严禁私自悬挂客运线路标识牌的车辆上路揽运旅客。
三、严禁客运班车(公交)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四、对正在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营运行为。一旦查实非法营运行为,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五、广大人民群众出行请乘坐合法客车(出租车),严禁乘坐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相关线索(举报电话:0719-4225124)。
竹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