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切实规范竹山县城区交通管理秩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要求,即日起,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竹山县城区违法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停放。道路沿线相关单位、经营业主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即日起进行自查自纠,将自己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按照规定有序停放,自本公告发布之后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适用范围:竹山县主城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批设置停车泊位的除外。
特此通告。
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0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