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矿产资源和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效保护我县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矿、制砂、囤砂、运砂、销售砂石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严禁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滞蓄洪区等)、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土地上(包括地表以下)开采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或强租上述河道、土地等进行砂石开采。严禁不按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深度、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砂石;严禁非法占地制砂。
对上述违法违规采砂、制砂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属地保护责任,对辖区内采砂采矿管理负总责;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发现有非法采砂采矿行为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实施劝导、控制,并及时报告与协助县砂石办、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因辖区内河道防洪治理,确需对河道内砂石进行清淤及外运的,应当报请县水利和湖泊局审批,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村民因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严禁借河道清淤、堤防整治、河道拆违、涉河建设项目、低产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机,偷采、盗采砂石。
三、非法开采的砂石矿石、违规囤积堆放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砂石矿石,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后,一律依法作没收或清除处理。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矿石,禁止违法、违规堆积存放。违反规定的,限期整改到位(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改的,砂石一律依法实行没收或作清除等处理,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矿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扣押相关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矿石,按规定并处罚款。
五、船舶(车辆)等运输机具,严禁在全县境内所有道路、水域、码头非法停靠、非法装运砂石矿石。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损坏或擅自拆除采砂船舶(车辆)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七、对“砂霸”“矿霸”等黑恶势力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将结合“扫黑除恶治乱”专项行动,从快从严从重依法打击。
八、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采矿及经营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水利和湖泊局0719-4232357;县检察院1230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9-4232735;县砂石办0719-4221099,0719-422152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竹山县统一规范砂石资源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