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竹山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竹山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竹山县卫生健康局 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竹山县民政局
竹山县财政局 竹山县人力资源 十堰生态环境局
和社会保障局 竹山分局
竹山县应急管理局 竹山县人民政府 竹山县医疗保障局
扶贫开发办公室
竹山县总工会
2020年5月16日
竹山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省卫生健康委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9〕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一)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已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全面提高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全县尘肺病防治目标任务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四)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中接尘工龄不足5年劳动者占年度报告总例数比例持续下降;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五)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队伍,乡镇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六)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大幅度提升,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建设,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和具备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全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除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粉尘危害专项调查由市卫生健康委承担外,其他用人单位的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在县卫生健康局领导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在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进行整治,强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自行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照粉尘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3.继续按照《全省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推进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实现治理目标。(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4.参照本次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要求,对全县耐火材料制造、石材加工、绿松石加工等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进行“回头看”,巩固强化治理成效。(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5.矿山、水泥、冶金、石材加工、绿松石加工等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2019年湖北省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行一人一档;随访和回顾性调查已报告尘肺病患者,掌握其健康状况。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和乡镇民政办提供支持;县疾控中心统计汇总并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信息,县卫生健康局全面统计汇总分析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2.分类救治救助已诊断为尘肺病患者。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而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由县民政局按政策程序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存在困难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县医疗保障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技术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3.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卫生健康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不断充实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执法科(室),并配齐配强执法人员。要加强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要强化培训,全面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到2020年底,实现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培训全覆盖。(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2.加强“三同时”监督检查。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3.强化对高粉尘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类分级监管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重点监督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作业场所,增加执法频次并依法从严处罚。依法关闭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确保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用人单位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开展职业健康危害监测。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4.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创建。通过健康企业创建,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10月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支撑网络。进一步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职业病科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县乡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优化职业病防治科(室)设置,并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在乡镇卫生院设置职业病康复科,形成县乡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基层诊治康复能力建设。职业健康检查由县疾控中心牵头组织落实。到2020年10月底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可装备移动式体检车。要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实现“市诊断,县体检,乡村康复”的目标。(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尘肺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实施计划和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尘肺病防治行动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强化落实尘肺病防治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单位责任,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保障攻坚行动目标如期完成。(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众号等融媒体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宣传活动,利用健康教育、科普宣传等传播尘肺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引导公众在认识尘肺病基础上,有效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社会氛围,实现群防群控。(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总工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附:竹山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重点任务目标一览表
附:
竹山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重点任务目标一览表
重点 任务 |
行动目标 |
指标要求 |
责任部门 |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
1.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石材加工、绿松石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
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
1.摸清辖区内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 2.按要求完成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3.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
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充实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乡镇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3.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业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实现职业健康执法处罚案件“零”突破。 |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2.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开展健康企业创建试点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尘肺病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初步实现“县级体检、乡村(居)康复”目标。 |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单设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 2.建成以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的6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50人以上的乡镇,在乡镇卫生院设立专门的尘肺病康复科(室)。 |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