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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7-29 15:16 来源:竹山融媒体中心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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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具备有条件、有意愿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在县城购房置业,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县城转移,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稳健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28日前提出。联系电话:0719-4221170, 电子邮箱:443586905@QQ.com。


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2016年11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6]60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具备条件、有意愿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在县城购房置业,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县城转移,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稳健发展,现将我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

  享受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奖补标准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进城购房奖补申请人户籍为农村居民;

  2.所购住房为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售的商品住房,且在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的;

  3.所购住房为首套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别墅、小产权房、安置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4.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进城购房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只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二、奖补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宅的,可享受下列奖补措施:

  (一)财政奖补。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以合同备案证明为准,不含90平方米),享受1.5万元的奖励;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以合同备案证明为准,含90平方米),享受2万元的奖励。

  (二)市场互补。引导开发商互动,凡享受财政奖励的购房对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价格调整予以激励,提倡按商品房市场价格下调二个百分点优惠定向销售。

  (三)落户就业。对进城购房未就业的农村居民,优先按市场原则提供就业岗位,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四)子女就读。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凭不动产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在县城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其随迁子女根据划片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符合进城购房奖补条件的申请人,在缴纳契税3个月内(时间以契税税票日期为准),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房管)局业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奖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书面承诺书;

  4.购房户及配偶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6.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县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合同;

  7.所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税票、住宅维修资金缴费发票、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所购商品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办理不动产证承诺书。

  (二)审核公示。县住建(房管)受理进城购房奖补申请后,对所申报材料初审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查询后,对符合进城购房奖补条件的将资格审查情况和申请补贴金额在县内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建(房管)会同相关部门一并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三)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报竹山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划拨、住建(房管)部门发放奖补资金到户。

  购房户在获取奖补后如果发生因购房合同解除而需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房屋(法院判决购房合同解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解除合同、购房户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不予批准、购房户发生重大疾病、实测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的,应将补贴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竹山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并按规定纳入预算;县住建(房管)局负责奖补资金申请受理、兑付和合同备案管理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奖补资金审计监督;县公安局负责进城农村居民落户、户籍查询等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落实进城农村居民享受社会保险、就业等政策对接工作;县医保局负责落实进城农村居民享受医疗保险政策对接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做好进城农村居民子女就学安置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政策宣传、身份审核和公示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县融媒体中心要通过所属新闻媒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主动公开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鼓励政策和奖励申报审批程序,营造浓厚的宣传引导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调配合,严格把关,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履行企业责任,积极做好所售房屋的合同备案和不动产证办理服务,严禁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帮助购房户套取补贴资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1年,期满后视实施情况另作安排,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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