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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1-09 15:00 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张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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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竹山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订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十政发〔2019〕1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竹山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本《通告》征求了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现对外公告,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竹山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719—4225272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

2020年11月6日

 

竹山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竹山县城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竹山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划定《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中确定的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除龙王沟黄毛关(50.6公顷)外的为禁燃区。具体范围为:南部以女娲天池风景区及西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潘口水库为界,东至文峰乡乡界,北部以自然山体为界。禁燃区面积约98.5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适时调整。

二、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确定,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3.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4.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理要求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二)发改、科技和经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四)依据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县政府对禁燃区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附图:竹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竹山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图2020093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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