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竹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竹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竹山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制度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查封、扣留(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下列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经过信访程序处理的行为;
(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三)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四)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信访和行政复议等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行为;
(五)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有关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说明;
(七)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理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四)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竹山县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竹山县司法局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竹山县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竹山县司法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受理机构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是竹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地址:竹山县司法局二楼行政复议股,电话:0719-4222181。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
行政复议申请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竹山县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3. 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 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证明所述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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