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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 2021-09-22 18:01 来源:竹山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泽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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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江:

  身份证号:420322196304086019

  家庭住址: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北街9号1栋2单元601号

  你2021年5月8日在竹山县擂鼓镇新堰村2组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竹水执[2021]149号),要求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缴纳义务,你逾期未履行。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催告如下:

  1.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我局2021年8月26日对你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竹水执[2021]149号)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缴纳义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依法加收罚款额度百分之三的滞纳金,直至履行缴纳义务之日止。

  3.请于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到竹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和湖泊局窗口)履行缴纳义务。

  如有异议,在收到本催告书三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本局将依法申请竹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竹山县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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