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火灾调查质量,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县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竹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公告,欢迎社会各界朋友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意见。
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时间:2022年1月20日至2月19日
联系电话:0719—4225419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0日
竹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的内容和程序,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竹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找火灾风险、防控漏洞及薄弱环节,依法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完善火灾防范工作。
第三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条火灾调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第五条对于造成亡人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消防救援大队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5日内根据调查需要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应急、公安、住建、民政、消防、工会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事务的调查工作。工作组的负责人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第八条 调查处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实施现场保护和勘验检查,开展调查走访,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等工作,收集固定与事故有关的证据。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二条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其他公务性支出由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大队列入办案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调查结案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组长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七)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八)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火灾事故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完毕后,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案6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