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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关于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2-15 10:58 来源:竹山融媒体中心 编辑:陈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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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

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

界定申报工作的公告

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主动进行申报,现将竹山县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2022年2月9日至3月28日。

  二、申报要求

对2021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确定为竹山县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

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消失或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并经核准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请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给予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

  四、申报程序

现根据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请全县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该标准的单位,请各单位主动申报。

由于疫情影响,提交审核资料方式可以邮寄、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提交。请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将申报备案材料按时提交,邮寄地址:竹山县城关镇大石沟消防救援大队,电子邮箱邮箱:2240045653@qq.com,并在材料上报后拨打电话:0719-4217119,进行申报告知。我大队接报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后(详见附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确认,向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若有其他不明之处,请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719-421711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15日

附件1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六)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超过2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办公楼。

(二)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四)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五)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六)地下交通工程。

(七)其他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就餐位在100座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含住宿);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师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团体,公共服务机构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各部门;

(四)共青团、总工会、妇联的办事机关;

(五)供水、供气、供暖等关系民生保障的机构。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影、电视、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

(二)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设有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码头(武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武汉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加工企业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5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以上的科研单位;

(四)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油脂、木材、百货等物质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武汉4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储存(仓库、堆场)单位、场所;

(七)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生产销售、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等场所;

(八)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或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所;

(三)设有一级修车库或三级以上的汽车库、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五)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且也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由消防部门监管;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且也不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公安派出所“十小场所”抽查范畴。

注:以上所称“以上”含本数。

附件3

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单位属性

□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从业人员超过2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办公楼

□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公共建筑

□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地下交通工程

□其他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我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所列范围,现申报为火灾高危单位。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盖章)

注:本表所列数字含本数,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单位属性栏内选项划“√”。

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二)

单位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单位地址


消防管辖


邮政编码


E-mail: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经济所有制

形式


单位成立时间


单位类型


上级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消防安全

管理人


电话


行政区域


分管级别


单位其他情况


消防安全

责任人


电话


专兼职消防

管理人


电话


固定资产


职工人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地理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


备注:

单位“户籍化”管理人员:电话:

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账号:

消防部门意见

同意将该单位列为火灾高危单位。

填表人:年月日(消防救援机构盖章)


附件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是否原消防重点单位

□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客房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就餐位在100座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含住宿)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网吧、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住院、住宿床位数50张以上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师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政府各部门;共青团、总工会、妇联等办事机关

□供水、供气、供暖等关系民生保障的机构□广播、电影、电视、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设有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码头

□民用机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上的商店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储存(仓库、堆场)单位、场所□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生产销售、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等场所□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或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等企业□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所□设有一级修车库或三级以上的汽车库、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我单位符合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所列范围,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盖章)

注:本表所列数字含本数,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单位属性栏内选项划“√”。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二)

单位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单位地址:


消防管辖:


邮政编码:


E-mail: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经济所有制:


单位成立时间:


单位类型:


上级单位:


法人代表:


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电话:


行政区域:


分管级别:


单位其他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


电话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


电话


固定资产:


职工人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地理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


备注:

单位“户籍化”管理人员:电话:

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账号:

大队意见

同意将其列为重点单位

填表人:年月日(消防救援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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