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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十堰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3 15:05 来源:竹山融媒体中心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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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办事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结合我市新冠疫情及经济社会形势,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业务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待到期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

二、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不能连续正常发放工资,导致资金困难,或因疫情被隔离人员、或因参加抗击疫情工作不便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请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纳入征信记录。借款人申请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注明延迟起止时间。

三、从2022年6月1日起,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月缴存而形成的断缴住房公积金,在疫情期结束后及时补缴,不视为断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和个人同等的提取权益。

四、延长购房提取资格的时限。职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购房提取、贷款业务,导致提取、贷款材料超过时限规定的,办理资格时间从2022年6月1日顺延到疫情结束后的次月。

五、疫情期间在本市无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缴存职工仅需提供无房证明,单身职工提取上限14400元/年;已婚职工提取上限28800元/年。

六、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按照“一次办”“综窗办”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申请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各办事处受理,审批后按月汇总报中心归集执法科、贷款管理科汇总,中心信息技术科做好系统维护处理,确保各项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请各单位做好政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工作。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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