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潘口抽水蓄能电站
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函〔2022〕8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为确保湖北潘口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等工作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湖北潘口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潘口乡鱼岭村、潘口河村,上庸镇南坝村。下水库淹没区涉及居民点迁移线按正常蓄水位265米加安全超高1米接超过该水位的20年一遇洪水回水的外包线确定;耕园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265米加0.50米接超过该水位的5年一遇洪水回水位的外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专项设施调查范围按相关行业标准确定。
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湖北潘口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控制范围表》。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上述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修坟等活动,不得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进行破坏和搬移。
三、在上述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十堰市和竹山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人口控制工作。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规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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