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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5-19 12:01 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陈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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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反食品浪费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食品浪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2023年4月11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渡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武陵大道某大酒店餐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2023年4月11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渡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桃园路某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2023年4月11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渡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武陵大道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四、2023年3月14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峰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五、2023年3月13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擂鼓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擂鼓镇擂鼓村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六、2023年4月13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林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柳林乡洪坪村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七、2023年3月15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楼台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楼台乡塔院村某农家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八、2023年3月28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庸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九、2023年3月31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竹坪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竹坪乡周家湾村某私房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2023年3月31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竹坪市场监管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竹山县竹坪乡周家湾村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竹山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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