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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法院:分手后,“恋爱转账”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 2024-07-03 17:32 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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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竹山网消息 热恋时经常转账表达情意,一旦分手,昔日的恩爱“账单”被呈上法庭,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近日,竹山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大强与小燕于2020 年通过抖音相识,双方互加微信后进一步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强通过微信、支付宝在近两年的时间共计向小燕转账两万余元。2021年大强发现小燕多次推脱与其见面,“线上恋人”无法奔现,便要求小燕返还上述款项。小燕返还部分款项后,拒绝继续返还,大强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燕诉至法院。小燕辩称,上述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借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转账事实存在,双方之间并无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形成借款合意,也未约定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小礼物及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多为无偿赠与,但数额较大的,往往为附条件的赠与,即带有“以缔结婚约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该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予以返还。

但为了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燕向大强返还部分款项,该起因“网恋”引起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释法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在恋爱关系终止时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基于结婚为目的大额金钱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赠与人要求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廖德龙 杜川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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