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办发〔2022〕6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竹山县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竹山县委办公室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6日
竹山县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激励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竹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事业单位是:围绕“56513”产业发展布局,以矿产开发、轻工制造、农副产品、文旅康养、清洁能源等产业为重点,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生物医药等新兴战略产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关系在竹山的企业;县科教卫生、农业畜牧、文化旅游、城建规划、金融服务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才服务中心及各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突出重点、按需引进原则;
3.坚持严把标准,严格程序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竹山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
第六条 符合竹山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确定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获得省以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城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五)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项目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六)在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中报考竹山县且进入面试未进入考察范围、愿意留在竹山县工作、符合本县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条件的。
第七条 经审核认定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县委人才办每年牵头制定下一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依照目录,分类引进。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求状况原则上每年集中引进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启动引进程序。企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自主引才。
第十条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公开招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申报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编制、人才需求和事业发展实际等情况,每年年初提出人才引进计划,报送县委人才办汇总。
(二)制定引进方案。县委人才办会同编制、人社部门进行必要的编制及实际需求情况审查,研究制定当年人才引进方案,提交县委编委会议审定。
(三)组织人才引进。通过发布引才公告、组织报名洽谈、资格条件审核、组织面试考察、确定拟引进人选和主流媒体公示后,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委人才办备案。具体引进程序如下:
(一)申报引进计划。每年年初以县委人才办名义下发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人才引进需求计划。
(二)发布岗位目录。根据各企业引才需求,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县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制定年度企业人才引进计划,并公开发布岗位目录。
(三)组织人才引进。各企业根据岗位目录,在组织、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指导下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工作。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兑现政策补贴。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满1年后,根据人才引进的数量和层次,向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各类津贴补贴。县人才服务中心对各类补贴津贴进行分类汇总、初步审核,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及其他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开辟专门通道引进,实行“一事一议”。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等方式,柔性汇聚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三条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博士学位的人才,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急需紧缺人才等,可采取择优考察的方式引进。
第十四条 引进对象承诺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可直接考察聘用。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设置“产业顾问”岗位,用于面向国内外聘用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攻关项目负责人;“产业顾问”实行协议薪酬制。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引进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有空编的单位优先解决编制,暂无空编单位由县委编办调剂解决编制。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县人社部门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初定为中级职称(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申报中级职称可不受事业单位申报职数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或破格申报高级职称,高级职称评定后优先予以聘用。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均可随迁。随迁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且符合相应调配规定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根据空编情况,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办理。属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在职在岗人员,由县国资服务中心牵头,根据随迁安置对象原单位性质、原工作岗位性质、专业及个人意愿等协调安排到国有企业。属其他身份的,根据随迁安置对象就业履历及个人条件,由县人社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助解决。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协调办理。
(三)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调剂安排高层次人才公寓供其居住;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约且已工作3年以上、在竹山购房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享受8万元安家补贴;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可享受5万元安家补贴;“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急需紧缺专业人员可享受3万元安家补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生活补贴。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竹山工作满一年后,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或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5年内每人每年补贴5万元,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二等奖的高技能人才5年内每人每年补贴4万元;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或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5年内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的高技能人才5年内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或急需紧缺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五)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工资待遇,硕士研究生享受专业技术十级工资待遇;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享受管理岗七级职员工资待遇,硕士研究生享受管理岗八级职员工资待遇;县内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待遇,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对引进特殊人才的薪酬待遇,可实行“一事一议”确定。
(六)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对不愿改变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任职务的人才,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特聘、兼职、专利或技术入股等形式,引进到竹山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柔性引才借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外,另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除省、市专项扶持外,建一个省级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7.5万元;建一个省级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2.鼓励企业通过共建研发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创新团队等),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每个奖励3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每个奖励2万元。
3.鼓励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吸引高等院校学生来我县实习实践,享受相应实习基地补贴政策。
4.鼓励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引才借智,对引进人才智力较多、作用发挥较好的企业,县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5.进一步畅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6.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科研项目,经组织论证立项的按项目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引进人才出成果、出成绩。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可优先申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创业资金,优先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县创业的,根据项目情况享受项目扶持经费;为企业发展和财税增收作出贡献的,可与企业协商,实行科技成果入股分红、创新项目收益提成等方式参与分成,本级财政予以奖励。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加大引进和培养人才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统筹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人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及表扬奖励等。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后,向县委人才办申请扶持政策,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县科技和经信局等部门审核申请资料、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确定扶持对象名单,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事业单位人才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试用期满考核不胜任引进职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参照引进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岗位、取消优惠待遇或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企业引进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不胜任工作要求、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的,由企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备后,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引进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培养、使用、考核、服务的主体。要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人才办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竹山县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竹办发〔2017〕27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以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