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李某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便以自己的房屋抵押向黄某借款。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黄某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李某限期偿还黄某借款本金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黄某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义务,黄某于2024年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此后李某再次“违约”。
2025年,黄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置若罔闻,既不主动申报个人财产,也不配合法官执行,毫无还款意愿,企图逃避执行。甚至在执行法官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后,仍不为所动。3月18日,竹山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
当戴上沉重冰冷的手铐,踏入高墙矗立的拘留所大门,失去了不受约束的自由,李某终于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也为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感到深深懊悔……
4月2日,李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来到竹山法院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除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要主动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柯双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