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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竹山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04 08:42 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张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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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以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竹山县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本年度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

2. 应届毕业身份认定。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省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基层单位到岗工作。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不得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继续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原因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就业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范围。

3. 工作地点认定。应届毕业后工作地点应为纳入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名单见附件1)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指标(具有正式编制)的应届毕业生。

4. 关于补报。对于符合条件的2022年、2023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1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应在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双休日除外)向竹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10楼1009室)申请,并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2024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以下7项资料:(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2022、2023年毕业已申报过的学生只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核并在政务网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终审。

三、填报材料要求

1.学历、学制: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制为毕业时最高学历的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时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时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填写学制,第二学士学位不能将本科与第二学士学位学制时间及学费累计计算。

2.年学费缴费标准:为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年学费缴费标准应以学校提供的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3.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计算。

4.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四、资金发放

本年度申请的学费补偿金将于次年一次性拨付到毕业生预留的银行账户(建议提供农村商业银行卡),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本人承担的利息。在办理学费补偿金发放手续时,毕业生将银行还款的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学生资助中心存档备案。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竹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19-4220101,QQ群号:399953697(进群备注单位+姓名)。

 

竹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日

 

 

附件:附件1.学费补偿申请表.doc
  附件2.关于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doc
  附件3.高校学费缴纳有关说明联系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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