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咨询电话:0719-4225218
2.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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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咨询电话:0719-4228602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上年度9月1日之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0719-4225218
5.就业见习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当年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含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见习(1-6个月),并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有效期与见习期一致),且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30%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19-4225945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应比例返还。裁员率根据上年年末和年初参保人数确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计入裁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咨询电话:0719-4225258;15727085008
7.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家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0719-4225258;15727085008
8.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对新录用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九类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简称岗前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500元/人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职(以单位参保缴费为准)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5000元/人·年、高级技师按5000元/人、技师按3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咨询电话:0719-4231470(岗前培训);0719-4221071(企业新型学徒制和技师培训)
9.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咨询电话:0719-4225218
特别提醒:为了简洁、易懂,以上部分政策内容与政策原文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各项政策具体享受对象、享受条件、享受标准请以经办人员解释说明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