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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 2025-08-27 09:21 来源: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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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竹山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围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是否无效,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核心争议展开,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既明晰了法律适用边界,也引导业主与物业公司理性履行权利义务,共同营造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基本案情

安心物业公司(化名)是竹山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因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建设以来一直由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1月27日(房屋交付当日),小区业主黄某与安心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明确: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3元/平方米收取(2024年6月下调至1.1元/平方米);交费方式为交房时预收一年,后续按年交纳。因黄某未交纳2022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物业费,安心物业公司多次向黄某催要尚欠物业费6000余元。

面对催缴,黄某提出抗辩:安心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作为小区业主不应继续支付物业费。双方协商无果后,安心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理辨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是否无效?

根据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类案裁判规则作出详细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系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以便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所调整事项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安心物业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即签订亦不必然导致该合同无效,小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黄某限期内向安心物业公司支付欠交物业费6000余元。

法官提醒:

1.业主应理性维权:需明确“前期物业合同未招投标不等于合同无效”;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更换物业公司),应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等法定程序推进,避免因个人诉求影响全体业主权益。

2.物业公司应规范履职:需严格按合同约定收费,涉及面积、标准变更的,必须与业主协商一致;同时应及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明细及公共收益情况,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信任,从源头减少纠纷。(朱名彬  陈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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