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各类犯罪链条中,非法获取并利用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转移赃款已成为关键环节。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或受利益蛊惑,或轻信他人谎言,在“无意”间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最终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斩断犯罪链条,筑牢反诈防线,竹山县人民法院精选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中,既有为牟小利而主动出借、收集银行卡的“助纣为虐”者,也有在“朋友”情谊与利益面前选择“心知肚明”的协助转移赃款者,更有在贷款需求中轻信“刷流水”谎言而身陷囹圄者。
希望通过以下案例,能深刻揭露犯罪手法,明晰法律边界,警醒社会公众:务必保管好个人“两卡”,切勿因任何理由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提供支付结算协助,任何试图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出租出借8张银行卡牟利1800元,贺某犯帮信罪获刑
基本案情:2023年1月,贺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800元。2023年2月至3月期间,贺某又收取曾某、章某、张某、柯某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1000元。经查明,贺某所提供的8张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共计679441元,其中4张银行卡涉及4起诈骗案,转移诈骗资金5300元。2023年6月,贺某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竹山法院根据被告人贺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贺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案释法:贺某为获取“小利”,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收集、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其行为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和“帮凶”。法律惩处的并非仅仅是获利多少,而是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害。只要实施了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并达到法定情节,即使违法所得较少,同样构成犯罪,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二:明知资金存疑仍转移涉诈款项,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基本案情:2024年5月,张某在网上认识网友,后发展为朋友关系。5月中旬,该网友以做数字货币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张某借银行卡,并承诺给好处费。2024年5月17日至6月9日,张某将其持有的银行账号提供给该网友,该网友分44笔共计转入159.38万元,其中查证涉诈资金28万元。期间,张某因接受过反诈宣传,知晓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便多次询问转入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干净”,但仍按照对方指示以转账、取现转存、取现购买黄金等方式转移资金,从中获利32882.31元。公安机关系在梳理“断卡”线索时发现张某名下银行卡涉案,遂电话通知其配合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竹山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2882.31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贪图利益而沦为上游犯罪“洗钱工具”的案例,与单纯提供银行卡的“帮信罪”不同,被告人张某在已接受反诈宣传、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借且对资金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不仅未停止犯罪活动,反而主动实施了转账、取现、购买黄金等一系列复杂的资金转移行为。这种行为模式表明其主观上已从“放任”转变为“明知”,客观上积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行为性质发生转化,构成处罚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三:轻信“贷款刷流水”提供银行卡,赵某涉帮信罪获刑
基本案情:2024年3月,赵某在手机微信中浏览贷款网页时,与微信中自称可以帮助贷款人员加为好友(身份不明,简称上线),和其商议网络贷款,在未了解贷款利率、未签订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对方以刷交易流水为由让赵某提供银行账号,赵某便提供两个银行账号并按对方要求操作转账。2024年3月,赵某其中一个银行账户共接收来历不明资金226769元,经查明,该资金中涉及诈骗资金99699元;赵某另一个账户共接收来历不明资金142910元,经查明,该资金中涉及诈骗资金4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归案后退赔徐某被骗资金20000元。
判决结果:竹山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银行账户内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诈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贷款刷流水”为诱饵实施犯罪的案例。不法分子精准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以“无需审核”“快速放款”为幌子,编织“刷流水提升信用额度”的谎言,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并操作转账,实则将其银行卡作为转移诈骗等犯罪资金的“中转站”。公民对自己银行卡的使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因自身疏忽导致银行卡被用于犯罪的,仍需承担刑事责任。(龚国武 陈雅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