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二)参保缴费
1.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28日为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2.缴费标准: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3.差异化参保资助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给予全额资助缴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90% ( 即: 2026年度资助标准3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缴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过渡期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 即: 2026年度资助标准20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未纳入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参保群众,资助参保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参保对象直接差额缴费享受参保补贴。缴费后特殊身份发生变化的,以缴费时提取的特殊身份为准,已享受参保补贴金额不补、不退。参加职工医保的,不享受参保补贴政策。跨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未差额资助的,参保对象在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依申请获得资助。
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进入待遇期后,因参加职工医保等各种原因导致参保状态发生变化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费。
(三)首次参保登记
首次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必须先进行参保登记后方可缴费。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乡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进行现场登记;或者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医保服务专区”进行线上登记。
新生儿参保登记。新生儿原则上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或新生儿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超过90天办理登记的,从登记之日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市参保的,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
(四)缴费方式:①可以由村组(社区)代收代缴;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鄂汇办APP、鄂汇办支付宝小程序缴费;③可前往各办税服务大厅缴费;④前往协作金融机构(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网点进行缴费;⑤可以通过自助办税机缴费。
(五)参保激励及约束
1.连续参保及零报销激励。
连续参保激励:自2025年起连续缴费(非补缴)满4年,从第5年开始,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额度每年自动提高3000元,中断参保则连续参保累计年限清零,累计额度保留。
“零”报销激励:参保人若当年未发生医保报销记录,次年大病保险报销额度额外增加3000元,健康记录可持续累积,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则积累额度清零。
上述两项激励可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每年最高可提升报销额度6万元,进一步增强家庭健康风险抵御能力。
2.中断参保及待遇等待期约束。自2025年起,除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参保后有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在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二、基本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域内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5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人;超过年度支付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13元/日次,医保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8元/日次,医保基金支付7元)纳入门诊统筹限额支付范围。
(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两病”待遇。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并经卫健部门备案的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患者,一个保险年度内,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按50%比例支付,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人年,糖尿病450元/人年(均含门诊统筹)。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共37种,分为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病、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以及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疾病。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按病种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特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年度内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全年执行。
参保人员患多个病种同时包括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门诊特殊疾病累计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患一种门诊慢性病的按该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同时患有多个门诊慢性病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限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他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50%。
(四)住院待遇。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三、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居民患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四、医疗救助待遇。参保对象被民政或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一、二、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可以享受资助参保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倾斜救助、依申请救助待遇。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待遇终止时间为相关部门取消其特殊身份的月底。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一览表


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已参保缴费的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住院、门诊慢特病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剔除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保障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的比例由医保部门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以上政策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咨询电话:0719-4230619或0719—4229717。
竹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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