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保惠民政策•第6期《异地就医备案政策答疑》
一、什么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目前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十堰市以外的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部门结算。
目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10个病种门诊慢特病费用可跨省直接结算,其他病种暂不能跨省直接结算。
二、异地就医待遇如何确定?
答:异地就医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目录是指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参保地待遇是指参保地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备案需要哪些材料?备案有效期是怎样的?有哪些办理渠道?
答: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对象分为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具体如下:

居住证应为公安部门开具的制式居住证(含电子版居住证)。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作为认定材料。
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开具的居住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流动人口登记凭证、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就医地的房产证等不作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认定材料。
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办理备案时,原则上应提交相应认定材料办理。参保人员暂时无法提供相应备案认定材料的,可通过签署《个人承诺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备案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必须在备案申请提交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齐有效的认定材料;对参保人员在线上渠道补传异地就医备案认定材料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通过线下渠道补充异地就医备案认定材料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结。
参保人自申请承诺制备案次日起30日内未补齐材料,今后不再享受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服务。如果在承诺制备案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之间已发生异地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医保结算,相关结算费用不需要追回,但相关行为将纳入医保信用评价。
承诺制备案是指参保人员在符合长期居住类备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因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认定材料,以个人信誉作为担保的备案形式。如果参保人员办理承诺制备案后无法补齐资料,即使该参保人员没有发生结算,该次承诺制备案也是无法撤销的,所以参保人员在办理承诺制备案时需要谨慎。
四、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答: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使用“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直接结算;使用“普通门诊”“定点药店购药”“特药门诊”“生育住院”类别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直接结算。
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使用“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直接结算;使用“普通门诊”“定点药店购药”医疗类别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直接结算;参保人手工(零星)报销使用“特药门诊”“生育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结算。
五、异地备案后还能回参保地看病报销吗?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无需撤销备案,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医保待遇与在本地就医一致。
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万一结算不成功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刷卡结算不成功时,首先检查就医的医药机构是否属于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是否使用了参保省份的社会保障卡,展示的医保码参保地是否正确,参保地是否允许在药店购药,参保地是否允许用身份证结算等,如不能解决,可请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帮助联系地方医保工程师处理。确实在就医地无法直接结算的,可携带发票、清单等资料回参保地手工(零星)报销。
七、如何查询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和有关信息?
答:可以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查询全国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开通情况、参保人员登记备案情况、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开通情况、异地就医费用情况。
以上政策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咨询电话:0719-4230619。
竹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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