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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竹山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我县重要的民生项目,具有法定公益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规定,现就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北门沟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明清大道、南至茂华中学教师住宅楼、西至北门沟西坡脚、北至体育中心。

南门片区征收范围为:南门村竹变路以北,徐茂平至王洪文六栋房屋及四组肖慈英所住两层四套房屋。

西关、大街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施洋路、南至纵横大道、西至千福路、北至人民路。

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竹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组织协调机构: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六、征收期限: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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