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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8-02 15:06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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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西关社区、大街社区、北大街社区、明清村和南门村的部分单位和居民: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竹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8月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竹政发〔2018〕14号),对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北门沟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明清大道、南至茂华中学教师住宅楼、西至北门沟西坡脚、北至体育中心。

南门片区征收范围为:南门村竹变路以北,徐茂平至王洪文六栋房屋及四组肖慈英所住两层四套房屋。

西关、大街片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施洋路、南至纵横大道、西至千福路、北至人民路。

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竹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组织协调机构: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六、征收期限: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七、征收补偿

按照《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咨询地点: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七)监督电话:0719-4103750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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