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号)
2018年12月20日,根据夏宏权同志本人申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接受:
夏宏权同志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申请。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