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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发布时间: 2019-02-10 11:30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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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竹山网消息   2月初,竹山县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自2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违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据了解,“孔明灯”是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这种明火燃烧后随风漂移,极易引发火灾,严重威胁山林、建筑物、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加油站等设施的安全。据媒体报道,过去许多地方春节期间,因燃放“孔明灯”落入山林,引起森林火灾,有的落入建筑物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竹山县工商局、竹山县公安局、竹山县城管执法局、竹山县安监局、竹山县林业局、竹山县城关镇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发布通告,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月1日起,竹山工商部门将加强市场监管,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将加强安全巡逻,发现燃放“孔明灯”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城管执法、林业等部门将履行各自职责, 加强巡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村级治安联保作用,加强检查,对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同时,要求广大市民应做到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苗东升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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