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 竹山县一男子因为不愿赡养母亲,被母亲告上法庭。他在庭上提出,出钱可以,但是老人不能一起住。法院审理时驳斥了他的无理要求,认为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保障,更包括精神方面的慰籍。昨日,法院判决儿子与母亲同住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现年74岁的婆婆陈某与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1997年,陈某在丈夫逝世后便单独生活、居住。2004年,因年迈体弱、生活难以自理,陈某遂跟着次子生活。因长子朱某未支付赡养费,陈某依法提起诉讼。朱某在庭审中说,掏钱没问题,但母亲必须租房单独居住,否则宁愿去犯罪去坐牢也不赡养。
竹山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生活不能自理,与子女共同生活、安度晚年、共享天伦,是人之常情,也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保障,更包括精神方面的慰籍。因此,朱某要求原告另行租房居住后才给付赡养费的抗辩有违人伦,也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实为法律所不容,情理所不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丰 余敬海 刘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