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湖北省另收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目录
十堰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名单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物价局、卫生局,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4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经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式执行。现将规范调整市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的原则和目的是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各级物价、卫生部门以及各医疗机构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意见的内容,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对社会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和调整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步进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统一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和调整。《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见附件一)是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以下简称《项目规范》)有关规定,对十堰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市管医疗服务项目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格。并对《项目规范》涉及到的相关栏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为最高价格,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的医疗技术、病人就医等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社区医疗机构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
三、认真贯彻执行省管医疗服务价格。
1、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5>262号)有关规定。省管项目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挂号、诊查、护理、住院床位等省管医疗服务价格与此次市管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执行。
2、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执行。市物价局原按省授权制定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费文件一律废止。
3、严格特殊器械(材)和特殊消耗材料(含一次性消耗材料,下同)价格管理。凡《项目规范》 “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收费用的医疗器械(材)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对《项目规范》明确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按编码、项目名称和品名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详见附件),医疗机构不得在《湖北省另收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目录》中自行添加其他卫生消耗材料。医疗过程中确需增加的特殊卫生材料,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在全省统一执行。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费用。具体加价率暂定为:特殊器械(材)、特殊消耗材料凡进货单价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为8%;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为5%;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为3%。
四、加强特殊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为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同时防止特殊医疗服务项目过多、过滥,各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殊医疗服务项目。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殊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省规定,严格限定在保健性、美容性、整形、特种病房等四类。具体管理规定按省规定执行。
特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必须先报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后再执行。
五、严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申报,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立项意见及建议价格,按规定程序报省,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准试行。
六、认真贯彻落实《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已将省管市管项目价格全部汇总在一起。凡未列入的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自2006年3月1日起,原十价费字<1996>242号《关于制定和调整十堰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十价费<2001>16号《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十价费<2003>139号《十堰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十价费<2004>1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等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文件一律废止。计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除按《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对应编码执行外,其他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1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订湖北省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309号规定执行。
七、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市管医疗服务价格的培训学习工作。对各医疗机构的物价员、收费员以及各科室计费员,进行一次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以及特殊消耗品加价率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学习,确保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顺利实施。
2、全面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 制度。“一日清单”必须注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次数和收费金额;药品及医用材料要说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每日免费向患者提供。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价格提出疑问时,医院应当作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对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以及没有编码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3、认真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医疗机构要在收费处、结帐处、门诊和住院各科室等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格以及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监督。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4、全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鄂价费<2006>12号)有关规定。全面实行价格计算机收费,使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软件,对挂号、划价、收费结算、统计分析等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程序管理。
5、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要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的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6、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严禁擅自提高服务价格、分解项目收费和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
八、制定体现社会效益原则的相关政策。各级医疗机构对持《特困证》的职工,可免收挂号费、减收门诊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和部分检查、治疗费。并按一定比例开设“助困病房”或“助困病房”在保证不降低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其住院设施、设备条件可适当从简。具体办法由各医疗机构制定,报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九、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督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解项目、分解内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指导价格等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在5月底前对《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出台后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附件一:十堰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湖北省另收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目录
附件二:十堰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名单
十堰市物价局 十堰市卫生局
二00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