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探矿权人:
为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的规定,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5号)要求,现将2006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年检的范围
除在年度检查期间或在年度检查之前9个月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且尚未开工的勘查项目外,其余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勘查项目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探矿权年检的主要内容
探矿权年度检查重点是依法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1、是否按照批准区块范围及勘查设计施工;2、是否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3、有无越界勘查、圈而不探以及以探代采的行为;4、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是否满6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施工满6个月;是否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等;5、有无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6、是否依法按时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7、有无被侵权现象发生或持过期失效探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2006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时间为自9月开始,10月底结束,探矿权人应向县国土资源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加盖探矿权人、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印章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四份);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加盖探矿权人、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印章的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一式四份);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一式四份);5、矿产资源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总结或自检报告(一式四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中资料起止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
望各探矿权人按本公告要求,迅速行动尽快落实,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我局,以便汇总上报。逾期不报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