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的选举日是哪一天?
今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日是10月10日。四个法定日期分别是:9月20日前,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9月25日前张榜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10月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10月10日为代表选举日。
2、乡镇换届选举的组织机构如何构成?
各乡镇选举委员会是乡镇选举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主要有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每个选区成立3至5人组成的选举工作组,其成员由乡镇选举委员会任命。同时,各选区还要根据选民多少和分布情况划分成若干个选民小组,由选民民主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3、选民年龄如何计算?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其年龄计算必须以法定的选举日为准。今年我县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日为10月10日,按此时间推算,只有在公历1988年10月10日(农历1988年8月30日)以前出生的人才算年满18周岁,才符合本次换届选举的选民年龄。
4、选民能否在不同选区进行登记?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应严格按选区进行。原则上,选民登记应以户口所在地为准。根据当前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通的实际,为方便选举,确保选民民主权利实现,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能重复登记。
5、选民资格如何确认?
根据《选举法》第26条关于“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规定,我县2003年县人大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资格有效。这次选民登记时,可以以2003年换届选举时完整的选民登记册为基础,加上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然后减去2003年登记后死亡的、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即可。
6、流动人口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对流动人口,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登记方法:外地婚入、持户口迁移证待入户的,均在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出差、探亲、访友、临时外出打工和就医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符合选民登记条件的临时工、协议工、合同工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果户口所在地和其工作单位不在同一选区,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也可以参加用工单位所在选区选举。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确保选举权利实现,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选民在县、乡镇或街道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工、协议工、合同工两年以上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一律在所在单位登记;个体户一律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8、农村长期在外务工、经商人员的如何登记?
这部分选民,各乡镇和选区应通知其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投票选举活动;对外出时间较长,一时难以联系上的,仍要依法进行登记,并设法通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投票选举或办理委托代投手续。
9、改制、解体企业人员的如何登记?
改制、解体企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缺乏统一组织,居住较为分散,选民登记困难,有可能出现错、漏、重现象。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这部分公民,一律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原县直各战线已改制企业,一律按户口所在地,由城关镇按选区划分进行登记。
10、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由于丧失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不能正确行使选举权利,这部分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对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的确认要持慎重态度,必须经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报乡镇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后才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权利者处理。
11、羁押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被羁押人员统一在羁押地登记。如果确定暂停选举权利,已起诉到县法院审判的,由县法院作出决定;尚未起诉的,由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并行文通知被羁押人员本人。如果县法院和检察院都未作出暂停选举权的决定,负责羁押的机关应将被羁押人员列入本选区选民名单,并负责组织他们在羁押地参加选举。
12、代表候选人如何提出?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必须按选区进行,不得跨选区提名产生(这里主要指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一般均应为本选区的选民。政党、团体推荐则不受此限制)。同时,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必须是各政党、团体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但无论哪种提名推荐方式,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否则,提名推荐无效。
13、正式代表候选人差额如何确定?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必须坚持差额选举,否则选举就不合法。
14、委托投票手续如何办理?
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为投票。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名。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15、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否能担任选举大会主持人或监票员和计票员?
不能。根据规定,主持选举大会和各分会场选举的主持人,必须是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指定的、经过培训的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同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由选民或代表推选、经选民举手表决通过的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担任。
16、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如何理解?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布选举无效,再重新组织投票选举。“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如果有几个候选人均获得相等的过半数选票,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并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是指在投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首先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其比例不变,即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其次,另行选举的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三,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发出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如果仍有不足名额,暂作缺额处理。
17、确认选举结果时“两个过半数”是指什么?
一是参选选民是否超过本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超过半数,选举方才有效;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是否超过参选选民的半数,超过者始得当选。
18、代表资格如何审查确认?
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依法对当选县人大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选举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对经审查、确认资格有效的,应颁发县人大代表当选证书;乡镇人民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乡镇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请确认,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