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从源头上解决“帐外帐”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根据《会计法》和《十堰市建帐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计建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本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帐单位),都属于建帐监管范围。
2、县会计管理局对建帐单位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下简称监管帐簿)以建帐注册登记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各建帐单位于年度终结后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县会计局领购由市会计局统一监制的会计帐簿,办理旧帐注册,新帐登记。
3、所有建帐单位只能以监管帐簿作为合法帐簿,接受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监督检查,不得非法设帐。未经过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帐簿一律视为帐外帐。
4、从2007年起,我们将会同税务、工商等执法部门加大对依法建帐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建帐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按《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竹山县财政局
二OO七年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