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核查的通告
为加强城镇低保工作规范管理,定于2007年3月12日至4月12日对我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核查。现通告如下:
凡我县2007年2月底以前审批的城镇低保对象,由户主持《城镇低保领取证》、全家人的户口本,主动报告家庭成员的收入、家庭人口及相关情况,接受调查组组织的入户核查。凡未接受核查的,从2007年5月开始停止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如生活仍有困难,可随时到所辖社区重新申报。
特此通告。
竹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