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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开展查处茶叶等食品无证产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7-03-2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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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茶叶生产经销企业(个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茶叶等十三类无证食品产品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依法开展查处茶叶等无证产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茶叶等十三类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个体户)不得从事茶叶等十三类食品的生产加工。
  二、茶叶等十三类食品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必须取得并标注"QS"标志及证书编号,否则不得销售。
  三、国家为了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现已对36大类食品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户)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
  四、茶叶等十三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及无"QS"标志、证书编号查处将于2007年4月1日开始。
  五、有关法律法规请广大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个体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aqsiq.gov.cn)。
  特此公告
  20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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