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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 2007-06-0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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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直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照全县“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清产核资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政策规定,如实填报清产核资相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以保证清产核资工作成果真实可靠。
  (三)各中介机构要认真扎实地做好清产核资核查、鉴证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任务的前提下,认真制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认真扎实地开展核查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为被查单位所有资产财务资料保密的原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产核资核查任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清查工作质量。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完善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约束与监督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向清查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及时进行改进;对自查中敷衍应付、漏报的单位要限期补课,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照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可暂缓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丢失,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有资产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清查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章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财政局行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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